一般条款和条件
一般销售条款
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其他条款,否则我们的所有销售合同均以下述一般销售条款为准。这些条款是我们报价和确认的组成部分。在本一般销售条款中,"卖方 "一词指:n.v. TRISLOT WAREGEM/比利时。
第 1 条 要约与承诺
我们的报价对我方不具约束力。代表和/或代理人接受的订单,只有在卖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客户的每一份订单都意味着明确接受销售协议中的一般销售条款,但不包括客户签发的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第 2 条 交付
1. 销售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具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中定义的含义;所有销售合同均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条款的约束。
2.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交货均应为工厂交货,风险应在货物移交给运输商时转移,即使在法郎销售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移交即为交货。
3. 确认订单上注明的交货时间仅供参考。如果在规定日期后三个月内未交付货物,买方有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不包括所有损害赔偿要求,条件是买方在三个月期满后 15 天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挂号信将其意图通知卖方。在发出通知后的 15 天内,卖方应接受解除合同,或承诺在 30 天内交货;如果卖方未履行最后一项承诺,则解除合同。
4. 由于技术原因,卖方保留部分交货和在 10%的误差范围内交货的权利。
第 3 条 保证
1. 根据风险转移时货物的状态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2. 买方只有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挂号信通知卖方的情况下,才能对收到货物后六个月内出现的潜在缺陷提出异议。 在确认缺陷后 8 天内。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仅有权要求更换已交付的货物或获得与货物价值等值的赔偿,但不包括所有损失。
3. 根据卖方明确的书面协议,卖方不保证货物符合特定工艺或改造的要求。
4. 卖方保证按照与买方达成的书面或图纸规格交付所有产品。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保修期自交货时起,至交货后 12 个月止。
第 4 条 责任
1. 产品是根据买方的规格制造的,因此卖方对产品的设计和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在不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下,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所交付货物造成的直接损失,卖方不承担间接损失,如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 在货物转售的情况下,无论加工与否,买方对自己的买方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因所交付货物的价值而造成的损失。
3.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的责任仅限于造成损害的已交付货物的总订单价值。
4. 如果对我方交付的买方产品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且由于该诉讼的结果,终审法院作出了不利于买方的终审判决,卖方同意仅支付判决的部分款项,但以买方在上述诉讼开始前的最后六个月内为所交付的侵权产品支付的货款为限。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买方或第三方进一步使用已交付货物的应用承担责任,因为买方或第三方的应用侵犯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或他人的知识产权。
5. 如果买方在书面或图纸批准后增加或更改任何规格,卖方可能会收取额外费用。如果在批准后增加、更改或取消订单,卖方有权向买方收取为制造产品所产生的费用。
第 5 条 付款
1. 应在发票到期日或无规定的发票日期后 30 天内向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付款。
2. 如未在发票到期日支付发票款项,尽管有其他补救措施,未支付的发票将产生每月 1%的利息,且无需事先书面通知,直至支付订单总金额。此外,即使已批准付款计划,发票也将在到期日一次性加收 10% 或最低 50 欧元的费用,恕不提前书面通知。
3. 如果卖方判断买方的信用不令人满意,卖方可以停止指定设备的工作。卖方还有权不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并对已发运的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货物落入买方手中,并确保买方的权利。
4. 已交付的货物在发票全部付清之前,或在为支付发票而签发的支票兑现或汇票收回之前,仍是卖方的财产。在部分交货的情况下,如果这些交货允许单独付款,则在订单总金额全部付清之前,货物仍为卖方财产。
第 6 条 一般保留
如果买方拖欠卖方指定设备的任何货款,卖方可选择暂停指定设备的工作,直至违约行为得到纠正,或终止适用销售条款和条件的销售合同。在任何一方无力偿债或破产时,另一方可立即终止适用本销售条款和条件的销售合同。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卖方有权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终止销售合同。任何终止均不影响买方为任何已发运的指定设备或终止前正在进行的任何工作付款的义务,也不损害或影响因买方违约而产生的卖方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第 7 条 管辖权
1.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由 Kortrijk 法院最终解决。仅适用比利时法律。
2.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国际销售纠纷,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制定的仲裁规则,由一名或多名仲裁规则指定的法官最终解决。